条约历史
裁军谈判会议(裁谈会) 于 1994 年 1 月在为此目的设立的特设委员会框架内开始就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行实质性谈判。尽管裁谈会长期以来一直在处理禁试问题,但直到 1982 年才就该项目设立了一个附属机构。多年来,关于该机构任务的分歧阻碍了实际进展。
条约》的地位
根据《条约》第十四条,《条约》将在《条约》附件 2 所列全部 44 个国家批准后生效。
下列附件 2 国家已批准《条约》: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比利时
巴西
保加利亚
加拿大
智利
哥伦比亚
刚果民主共和国
芬兰
法国
德国
匈牙利
印度尼西亚
意大利
日本
墨西哥
荷兰(王国)
挪威
秘鲁
波兰
大韩民国
罗马尼亚
斯洛伐克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乌克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越南
下列附件 2 国家尚未批准《条约》:
中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埃及
印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以色列
巴基斯坦
俄罗斯联邦
美利坚合众国
有关该条约批准情况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禁核试组织网站。
经过两年多的紧张谈判,特设委员会主席、荷兰大使亚普-拉马克于 1996 年 6 月向裁谈会提交了条约最终草案。裁谈会绝大多数成员国表示愿意支持该条约草案。印度则表示,它不能同意就草案文本达成共识并将其转交联合国大会。印度指出,做出这一决定的主要原因是,印度对条约生效的规定存在强烈疑虑,认为这在多边实践中是前所未有的,有悖于习惯国际法,而且条约中没有包括核武器国家在一定时限内消除核武器的承诺。
因此,澳大利亚于 1996 年 8 月 22 日要求大会按照 1995 年 12 月 12 日第 50/65 号决议的规定,恢复审议题为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的议程项目 65。为此,澳大利亚还提交了与裁谈会谈判达成的《全面禁试条约》相同的草案,供大会通过。 9 月 10 日,联大决议(A/RES/50/245) 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请联 合国秘书长以《条约》保存人的身份尽早开放《条约》供签署。条约》于 1996 年 9 月开放供签署。
2018 年 5 月 29 日,秘书长启动了 "确保我们共同的未来:裁军议程》。该议程强调,禁止试验核武器是一项既有利于裁军又有利于防扩散目标的措施。在此背景下,秘书长呼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试条约》)需要其批准才能生效的所有剩余国家,如果尚未签署该条约,则承诺早日签署,并加快完成其批准进程。
最新进展
全面禁核试条约》第 XIV 条规定,如果《条约》在其开放供签署周年之日三年后仍未生效,则可应过半数批准国的请求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此类会议的目的是审查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生效要求,并就加快批准进程的措施作出决定。前几次促进条约生效会议分别于 1999 年、2003 年和 2007 年在维也纳,2001 年、2005 年、2009 年、2011 年、2013 年、2015 年、2017 年、2019 年、2021 年和 2023 年在纽约举行。
在根据《条约》第十四条举行的两次会议之间的年份,特别致力于《全面禁试条约》生效的《全面禁试条约》成员国外交部长通常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期间举行《全面禁试条约》部长级会议。
关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禁核试组织)筹备委员会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禁核试组织)筹备委员会
是《条约》签署国于 1996 年 11 月 19 日成立的一个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该组织的目标是实现《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确保执行《条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遵守《条约》情况进行国际核查的规定,并为成员国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提供一个论坛。为此,委员会为《条约》生效做准备,并为有效执行《条约》进行必要的筹备工作,包括建立全球核查制度。筹备委员会由一个由《条约》所有签署国组成的全体会议和一个临时技术秘书处组成。
联合国与禁核试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于 2000 年由联合国大会作为A/RES/54/280 号文件通过。
更多资源
秘书长声明部长级联合声明- 禁核试组织筹备委员会
- 条约》文本
- 条约现状
大会决议
- A/RES/78/66 - 2023
- A/RES/77/94 - 2022
- A/RES/76/66 - 2021
- A/RES/75/87 - 2020年
- A/RES/74/78 - 2019
- A/RES/73/86 - 2018
- A/RES/72/70 -2017
- A/RES/71/86 -2016
- A/RES/70/73 -2015
- A/RES/69/81 -2014
- A/RES/68/68 -2013
- A/RES/67/76 -2012
- A/RES/66/64 -2011
- A/RES/65/91 -2010
- A/RES/64/69 -2009
- A/RES/63/87 -2008
- A/RES/62/59 -2007
- A/RES/61/104 -2006
- A/RES/60/95 -2005
- A/RES/59/109 -2004
- A/RES/58/71 -2003
- A/RES/57/100 -2002
- 第 56/416 -2001 号决定
- A/RES/55/41 -2000
- A/RES/54/63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