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议题于 1995 年首次列入裁军议程。哥伦比亚代表不结盟国家运动于 1995 年 11 月 8 日在大会第一委员会提出了一项题为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控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的决议草案。
1995 年 12 月 12 日,大会以 157 票赞成、4 票反对和 2 票弃权的记录表决通过了该决议,即第 50/70 M 号决议(第 18 页)。该决议请裁军谈判会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裁军和军备限制条约和协定的谈判中列入相应的环境准则,以确保执行这些条约和协定的过程,特别是销毁条约和协定所涉武器的过程,对环境无害。该决议还特别强调,必须确保在实施《化学武器公约》销毁活动的过程中保护环境。随后的决议强调了放射性武器和放射性废物,并呼吁在南极洲、海底和外层空间开展任何活动时采取无害环境的措施。
1997 年,大会通过了关于同一主题的第 52/38 E 号决议(第 7 页),但该决议还呼吁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促进该决议所设想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1998 年)提交一份报告。三个国家作了答复(古巴、墨西哥和越南)。自 1998 年以来,秘书长每年都就此问题发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