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无核武器区(NWFZ)是加强全球核不扩散和裁军准则、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努力的一种地区性方法。核不扩散条约》(NPT)第七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概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大会第3472(XXX)B 号决议将 无核武器区定义 为
......经联合国大会承认为无核武器区之任何区域,为任何国家集团自由行使其主权,依条约或公约所建立,据以
(a) 界定该区应遵守的完全没有核武器的规约,包括该区的划界程序;
(b) 建立国际核查和管制制度,以保证遵守该规约规定的义务。

在"确保我们共同的未来:在 "确保我们共同的未来:裁军议程 "中,秘书长确认无核武器区作为协助国际社会准备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努力的重要性。为执行《议程》,秘书长和裁军事务高级代表将与会员国合作,加强和巩固无核武器区,包括促进加强现有无核武器区之间的合作与协商,鼓励核武器国家遵守建立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并支持进一步建立无核武器区,包括在中东建立无核武器区。
无核武器区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在其1999年4月30日的报告中建议了一套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其中包括
- 无核武器区应在有关地区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基础上建立。
- 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倡议应完全由有关区域内的国家提出,并由该区域所有国家推行。
- 在谈判每项建立无核武器区的条约及其相关议定书时,应与核武器国家协 商,以促进它们签署和批准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从而对无核武器区的地位作出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不对条约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 无核武器区不应妨碍为和平目的利用核科学技术,如果建立无核武器区的 条约有此规定,还可促进在无核武器区和平利用核能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以支持缔约国的社会经济、科学和技术发展。
无核武器区所涉条约
下列条约构成了现有无核武器区的基础:
关于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决议
(第七十七届会议)
秘书长关于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报告(第77届会议)
给秘书长的信,确认支持宣布中东为无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区
- 秘书长的说明
- 秘书长收到的信件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 "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 "的第 55/33S 号决议,从而在国际上承认了蒙古自行宣布的无核武器地位。
其他涉及某些地区无核化的条约有
- 南极条约
- 外层空间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 月球协定》--《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 海床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上述所有条约的文本和现状均可在联合国裁军事务厅条约数据库中查阅。
更多信息,请访问联合国裁军事务厅关于无核武器区和蒙古的专门门户网站。